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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发[2000]6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等17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等17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2000]62号          2000-02-01

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南阳、鹤壁市国家税务局,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78号文《关于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等17户外商投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9]8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等17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等17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等17户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266号)及其附件收悉。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河南富原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光彩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五龙电力有限公司、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沁阳长怀电力有限公司、沁阳江怀电力有限公司、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焦作天平路桥有限公司、平顶山路劲许南公路(叶县段)开发有限公司、南阳普光电力有限公司、河南旭阳电力有限公司、驻马店港驿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和驻马店港马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等17户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从事电力开发或公路、桥梁投资经营或其他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等17户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等17户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力开发或公路、桥梁投资经营或其他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含附属经营或兼业经营的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可自1999年1月1日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