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5]40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5]40号 2015-12-07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于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