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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9]13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137号          2009-05-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其他具体备案程序及要求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的有关规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备案时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审核,审核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检测报告,审核产品是否达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4、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单独核算的证明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