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11]121号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1]121号 2011-04-13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绥中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