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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税[2011]121号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1]121号          2011-04-13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绥中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财税[20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