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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税[2010]1125号 辽宁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财税[2010]1125号      2010-08-10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不含大连),绥中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全省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象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申请程序

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经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省民政厅负责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三、申请材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组织章程;

6.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明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7.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三年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结论。

四、申请时间

请各市将第一批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材料于2011年2月末前报省民政厅。

以后年度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有关材料。

五、后续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发现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通知》第十条情形的,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略):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社会组织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4.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