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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3]59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华南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华南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3]599号                2003-10-21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华南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珠地税函[2003]231号)收悉。关于华南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华南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在珠海港兴建储油库、经营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机油、重油等)、原油、半精炼油、液化石油气、化工产品和其他有关石化产品的保税、仓储、销售(批发、零售)”,因此,该企业兴建的油码头属于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不属于投资港口码头基础项目,属于自营行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但由于该公司从码头建成至今,其主要业务是利用油码头为客户提供中转成品油服务(即油轮泊靠油码头后,利用连接油码头与储存库存之间的输油管道,将油轮上的成品油输送到库区的储存罐里,客户再从储存罐输送、分装到运油轮船或油罐车运走),并没有从事经营销售行为,构成了实质上从事港口码头基础项目建设的事实。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华南联合石油有限公司的经营所得,能否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问题,省局意见:对于该公司取得的经营所得,应按自营和提供码头服务严格进行划分,独立开展财务核算。凡属于为客户提供码头服务的所得,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属自营业务部分的所得,应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纳税;自营和提供服务所得不能划分或划分不清的,应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