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09]33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2009]335号 2009-03-27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第一项政策的文化企业申报减免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机关报送《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明细表》和分帐式收入明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备案管理孩子度进行审核备案。
二、对符合第四项政策的文化企业申报见面营业税时,应提交境外文化劳务收入的合法证明,在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备案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备案。
三、对符合第五项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试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以及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减免税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辽宁省财政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