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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2]1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2]116号     2002-05-1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在所得税前预提的费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提费用检查清理后,各地应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预提费用情况调查表》,并于8月15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预提费用情况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