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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工字[1994]76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财工字[1994]76号            1994-09-12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省级企业主管厅(局、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原甘肃省税务局已向省人民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执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扣除。

二、对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在“八五”期间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伺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共同审批。从96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未经财政和税务机关共同审批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附件:财税字[1994]009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