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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2]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8号           2002-01-04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纳税人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企业所得税收入有较大影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补偿性支出在3年内均匀摊销。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