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1]9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934号 2001-12-12
各分局:
近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该文第六条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我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此类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后,按市局规定的减免税审核程序报市局核准。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