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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1]4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1]43号       2001-05-3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地方税务局要积极与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协调,对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征管的典当企业,要认真办理有关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并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对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工作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按以下方式划分:

(一)省属企业所得税一律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二)市县国有企业,其所得税作为市县固定收入;

(三)联营企业以外的非国有企业(省属企业除外),其所得税一律作为省市共享收入,由省市按四六比例分成;

(四)联营企业所得税的划分(省属企业除外),按照省财政《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补充通知>》(粤财预[1997]8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