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0]6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610号 2000-09-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对该批复中的第一条市局补充意见:对特区企业虽未取得国家规定的信贷业务许可,但实际上有直接借出的款项,如果该项借款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则不得作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