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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1999]4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9]43号         1999-02-09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珠地税发[2007]25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从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在上市股份公司中试用,上市股份公司较多的地方可选择若干企业作试点。

二、试用“新申报表”的企业9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在99年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平时预缴所得税时,仍使用原来的申报表。

三、请各市将确定为试用“新申报表”的企业名单于2月底前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