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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0]242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242号        2000-12-0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本法规自2010年11月2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除办法第二条“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收入的全部。纳税人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二、根据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凡我市纳税人根据行业管理需要,以自制凭证为依据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佣金、发行费等支出,必须提供行业管理的有关文件,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和自制凭证样本,由纳税人或纳税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国税局审批后,方可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对“适当凭证”确认税前扣除的,由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纳税人根据需要,需改变其原有成本核算方法的,须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国税局批准。未经批准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四、纳税人支付的管理费应区别对待,属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收取的管理费,应据实扣除;属于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税前扣除。我市企业主部门需要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经市国税局批后,其所属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方可税前扣除。

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付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计算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文件执行。

六、扣除办法第四章资产折旧或摊销规定牛“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指按国务院规定要求进行的清产核资。

对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的,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按财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后,确定其损失,调整原值,规定折旧年限,其损失部分税前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按财政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确定,折旧年限低于税收规定的最低年限时,按税收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购置的电脑及辅助设备,由于其特性区别于电子设备,其折旧最低年限暂定为3年。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固定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年修理支出达到原值20%以上;

2.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内,年修理支出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3.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4.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纳税人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一次(一个项目)装修工程支出(不含构成固定资产部分)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批复规定税前扣除,扣除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规定处理,并报主管国税局备案。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局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处理。

八、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利息水平限定条件指纳税人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

九、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关联方”以税收征管法解释为准,其利息扣除原则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十、扣除办法第三十七条“对外投资”指权益性投和债权性投资,即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对内投资。对明确反映借人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十一、扣除办法第六章“销售(营业)收入”指纳税人的未剔除商业回扣、折让的销售收入,包括粮食类(含薯类)白酒的销售收入。粮食类(含薯类)白酒的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指剔除商业性回扣、折让后的金额。

十二、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仍按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6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按原规定执行。

十三、扣除办法第五十条“……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指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特殊工种职工享受的法定人身保险之外的险种。

十四、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标准,应按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在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内以现金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可税前扣除。对因经营需要为雇员统一配置的厂服、店服等,经主管国税局审批,可一次或分期扣除。

十五、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交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交款专用收据》或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六、纳税人有关职工住房的财务处理及税前扣除,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文件执行。

十七、根据扣除办法第五十七条的授权,我市2000年纳税人所得税审计(查帐鉴证)工作,仍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所得税查帐鉴证工作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9号)文件执行,即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鉴证。对纳税人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提供亏损年度的主管分局检查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确定其亏损额,方可办理税前弥补亏损。

十八、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