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17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77号 1998-09-25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珠地税发[2007]25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的地方企业必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实行汇总(合并)纳税。
二、对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如母公司与成员单位属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的,可不实行信息反馈制度;不属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的,必须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格式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