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5号 1998-01-13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对查出纳税人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33%)单独计算补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