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7]67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77号 1997-12-26
各税务分局、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意见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按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将于1998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