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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1997]1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发生的前期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发生的前期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7]102号        1997-03-10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企业中方前期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6]607号)收悉。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通常存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以前先行从事前期开发工作,发生诸如“三通一平”等费用的情况,对于中方发生的房地产项目前期开发费用税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及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支付的“红线外工程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57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工程费用或市政费用列为其他资产支出,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对这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及价格的合理性,在实际工作中请认真审核,加强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