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17号 2008-04-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标准仍按照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