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税发[1994]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发[1994]1号 1994-06-18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在地方税务局未建立完善工作走向正轨之前,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由财政部门负责。因此,凡涉及国有企业符合《通知》规定需办理减免税照顾的,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此条作废)
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所得税的企业,凡符合《通知》规定,需给予减免照顾的,按省税务局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对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及减免审批,亦按上述原则分别由财政或税务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