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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6]1220号            2006-12-18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广西、海南、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08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