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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6]1185号         2006-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广西、宁夏、青海、甘肃、吉林、重庆、大连):

现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附件1-2.docx

1.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更名机构名单

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