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111号 2013-12-30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财税[202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4]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