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71号 2007-12-2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