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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41号       2005-09-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零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将实行“一窗式”票表比对。为满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管理,总局重新修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详见附件1),同时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事项》(详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

为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功能,总局正在抓紧进行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将统一组织实施软件升级工作。凡自行开发税收征管软件的地区,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实现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事项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