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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6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680号           2004-05-2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