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人阅读
国税函[200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29号               2003-01-0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日起,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实行企业采集方式。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标准》,于近期统一开展软件的测评工作,公布合格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为保证测评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见附件1)和《申请评审单位须知》(见附件2)的要求,对申请参加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初审,向国家税务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推荐参加评审的软件及开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软件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地的推荐资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推荐工作由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稽查局共同负责,流转税管理处牵头。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于2003年2月1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推荐时间顺序安排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测试合格的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软件,各地税务机关不得推广使用。

五、各省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申请评审软件企业的推荐工作,统一组织,认真审核被推荐企业的资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确定推荐软件开发企业户数,按时组织申请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上报测评资料。如果本地区没有可以推荐的软件开发企业,此次可以不向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推荐。在组织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工作时,可选择总局统一公布的合格软件使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

为了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优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实现企业采集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由具有软件开发和维护能力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统一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统一组织测试评审,测试评审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由用户选择使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组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二、评审组织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三、申请评审单位应将评审申请文件于2003年2月15日前递交到国家税务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

四、公布评审结果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中国税务报》上发布公告。

五、联系电话:010-63417793 63417701

六、联系人:龚军刘锋

七、邮编:100038

附件2:申请评审单位须知

申请评审单位须知

一、申请评审单位资格

(一)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合法经营单位。

(二)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软件系统的自主开发单位,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税务行业软件开发经验,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拥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申请评审单位须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书面推荐。

(四)申请评审单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影响评审工作的,不得参与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取消已获得的合格资格。

二、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领取相关资料的方式

(一)领取《评审申请函》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标准》由申请评审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工作办公室领取。

三、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应报送的文件

(一)评审申请函(附件2-1);

(二)软件产品及文档(包括软、硬件使用的环境要求);

(三)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计划;

(四)软件产品使用地区情况说明;

(五)申请评审单位概况(附件2-2-1、附件2-2-2);

(六)资格证明文件(附件2-3);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推荐函。

四、申请参加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报送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申请评审单位应认真阅读评审文件,详细了解相关要求。凡申请评审单位的申请评审文件(内容)不符合评审文件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二)任何要求对评审文件进行澄清的申请评审单位,应在2003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询问。

(三)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申请函及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四)申请评审单位应按评审申请函格式完整地填写(详见附件2-1)。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评审文件正本1份,副本15份,正本和副本内容应一致,正本统一装订,副本按内容分册装订。

(二)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评审申请人或被授权人签字认可。

(三)电报、电话、传真评审申请文件概不接受。

(四)需提供完整的软件产品2套。

(五)需提供15本操作手册(或操作指南)。

(六)需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2名)、技术人员(1名)和软件设计人员(1名)。

六、软件开发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如为各税综合申报软件,此次只测试增值税申报部分的功能。

七、评审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评审工作组,统一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

八、评审费用

(一)评审费用元/件;

(二)不论评审结果如何,申请评审单位应承担所有软件评审的费用(包括编写和递交本单位评审申请函有关的费用)。

附件2-1、附件2-2-1、附件2-2-2、附件2-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