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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6号       2002-01-1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