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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62号                  1996-09-1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