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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52号                            1996-09-0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费用除按法规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法规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后年度均不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