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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75号                  2000-05-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88号)的有关法规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