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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6]85号                  1996-02-1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9号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已满,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上述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有关法规执行。

三、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法规执行。

抄送:邮电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