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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36号               1999-07-2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