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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56号                    1995-06-2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1.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法规,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的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法规是否继续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法规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