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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65号                     1994-12-20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01.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法规,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