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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7]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440号         1997-07-3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中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l1日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