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4]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4]17号 1994-04-1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法规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纺织总会、轻工总会、石化总公司、船舶总公司、航空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附件:
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 |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 |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3 | 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4 |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5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6 |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7 |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8 |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9 |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