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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67号                        1994-03-09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01.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库。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明确。

三、[条款废止]关于工业、供销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的工业企业、民航成都飞机维修工程公司、民航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中国航空器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四、[条款废止]除上述企业以外,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1994年度的所得税,暂由中国民航总局统一在北京集中缴库。

五、[条款废止]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法规者外,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六、[条款废止]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明确。

七、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