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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193号          1995-10-09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条款废止。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发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条款废止]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条款废止]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法规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条款废止]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法规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条款废止]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条款废止]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