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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62号      1994-03-1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单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规征收增值税。

附件: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1.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

2.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

5.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

7.中土公司外汇商店(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