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92]财税字第013号 1992-0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支持饲养加工业和饲养业的发展,满足市场对饲养产品的需要。经我部研究决定,从1992年8月1日起对鱼粉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暂时减按5%的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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