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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82]80号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财税字[1982]80号                    1982-03-1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xxx公司:

你公司xxx号文收悉。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法规,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20%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