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9]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部分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部分废止]
赣地税发[2009]117号 2009-07-0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具体限期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省局规定期限为9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