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7]35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357号 2007-07-3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第四条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五条规定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