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邛崃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邛崃市税务局 2021-10-14
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更好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制了《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4日前反馈至邮箱:74468634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邛崃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4日
(联系人:张婷,联系电话:88732555)
附件:
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规定,结合邛崃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所确定的行政区划调整具体方案,特制定本标准。
一、关于征税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我市土地等级、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分为一至六级,年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3至14元。具体调整标准即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二、关于加成征收规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成征收五成。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后书面通知市税务局。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按修订或重新发布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
1-1: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1-2: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附件1-1: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 征管范围 | 等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地域范围 |
| 市区 | 1 | 14 | 原围城路以内城区及原围城路外侧临街铺面(第三、第四类列举街道除外) |
| 2 | 10 | 原围城路以外,南至司马大道以内、东至318线以内、北至君平大道以内、西至滨江路以内城区(第三、第四类列举街道除外) | |
| 3 | 8 | 北坛街、文水路、蜚虹小区、东虹小区、金宝街、君平大道、西郊工业区、文南路司马大道以南段、318沿线形成街道地段 | |
| 4 | 6 | 光明街、善政街、红砖街、永丰路(原北环路)及第一、二、三类区域范围以外未列举的街、巷和地区 | |
| 建制镇 | 1 | 8 | 羊安镇(不含天邛产业园区)、平乐镇 |
| 2 | 5 | 固驿镇、牟礼镇、冉义镇、宝林镇、卧龙镇、高埂镇、前进镇、回龙镇、桑园镇 | |
| 3 | 3 | 水口镇、火井镇、夹关镇 | |
| 4 | 1 | 高何镇、临济镇、天台山镇 | |
| 工矿区 | 1 | 6 | 临邛工业园区、天邛产业园区 |
附件1-2:
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 等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地域范围 |
| 1 | 14 | 临邛街道、文君街道原围城路以内区域(文星街西侧、文星巷西侧、蒲口路西侧、长松路北侧、依政路东侧、永丰路南侧形成的区域) |
| 2 | 10 | 临邛街道、文君街道长安大道西侧、凤凰大道北侧、滨江路东侧、君平大道南侧形成的区域(一等土地除外) |
| 3 | 8 | 临邛街道、文君街道临邛大道西侧、长安大道西侧、南河北侧、西河东侧、北郊路南侧形成的区域(一等 、二等土地除外),羊安街道(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除外),平乐镇 |
| 4 | 6 | 临邛街道、文君街道除一等、二等、三等土地以外的区域,绿色食品产业功能区,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 |
| 5 | 5 | 固驿街道,高埂街道,孔明街道(绿色食品产业功能区除外),桑园镇 |
| 6 | 3 | 大同镇,火井镇,夹关镇,临济镇,天台山镇,南宝山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