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助企纾困若干措施(经发领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22]23号),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局联合制定《助企纾困若干措施(经发领域)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4月22日
助企纾困若干措施(经发领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对我区相关行业、企业影响,帮助企业减轻成本、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22]2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补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兑现的办法。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申报流程
第三条 支持内容、申报对象、申报材料、申报时限(详见附件)
第四条 申报、审核、拨付流程
1.申报。将该奖补兑现纳入我区奖补兑现“快车道”审批范围,采用并联审核制方式,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核、一章审批、一周办结”。即,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的在申报时限内向区行政服务中心“资金兑付”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区经济发展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拨付。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审批办结,直接拨付。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奖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替代、套取政府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奖补资格。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挪用、截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零售企业”,是指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但不包括开展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的措施外,其他措施均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止。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助企纾困若干措施(经发领域)实 施细则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