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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2016-4-6

亿企智库提示——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公告2018年第157号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自2018年11月20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pdf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密码局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