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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2000]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0]37号    2000-03-2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的批复》(内政字[2000]44号)批准:我区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以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入库税额改变为纳税人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内政字[2000]44号

自治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请示》(内地税发[2000]10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改进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的意见,即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以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入库税额改变为纳税人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执行日期为2000年1月1日。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