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思路】
工资与职工福利的使用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如员工取得工资后需要支付的交通费、通信费、餐饮费、房租以及部分设备购置费等均可以由公司来提供,公司在为员工提供上述福利以后,可以相应减少其应发的工资,由此,不仅可以为员工节税,还可以为公司节省社保费的支出。
【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甲公司共有员工1万余人,目前没有给员工提供任何职工福利,该公司员工的年薪比同行业其他公司略高,平均为20万元。其中,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额人均约13万元,人均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人均应纳税额=70 000×10%-2 520=4 480(元)。
如甲公司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三顿工作餐、工作手机及相应通信费、工作电脑、职工宿舍、职工培训费、差旅补贴等选项由每位职工根据自身需求选用。选用公司福利的员工,其工资适当调低,以弥补公司提供上述福利的成本。假设通过上述方式,该公司50%的员工年薪由此降低1万元,则人均应纳税额=60 000×10%-2 520=3 480(元),人均节税=4 480-3 480=1 000(元),5000名员工节税总额为5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30%,则该项筹划为甲公司节约“五险一金”=1×5 000×30%=1500(万元)。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